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考核条例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528发布时间:2017-04-12


第一章总则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各学生组织是在院党领导下,院团总支具体指导下,由学生组成的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辅助教学的组织。本着服务同学的宗旨通过开展一系列有意义有特色的学生活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是院学生活动的中坚力量。作为学生组织的成员应当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具有高度的集体主义思想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为此文传学院团总支特制定文传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管理条例,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组织成员,更好地服务于组织,服务于同学。

第二章组织成员

第一条凡属宜春学院文传学院并自愿加入学生组织且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组织决议,各科学习成绩合格,无挂科记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的同学可申请加入文传学学生组织。所有通过组织考核并准许加入的同学均为文传学院的学生干部,享有学生干部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学生干部必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除校规校纪和本章程所规定范围内的个人权利和工作职权外,所有成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成员期限:

(一)、普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主要干部担任干部期间内留用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思想合格,积极进取,脚踏实地。

(二)、团结勤奋,敬业奉献,有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成绩良好,品德端正,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宜春学院管理条例的情况发生。

(四)、有良好的社会交际能力,执行能力及表达能力。

(五)、抱有正当目的进行部内活动,不得以权谋私。

(六)、对参加的学生组织有正确的认识。

(七)、通过参加的学生组织的面试及考核。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组织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关于本组织决议的讨论。

(二)、对所在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组织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任何成员。负责地揭发、检举任何成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成员,提请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成员。

(四)、在组织讨论对成员的处分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成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五)、对组织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提出,并要求有关组织给出负责的答复。

文传学院任何一级学生组织都无权剥夺成员的上述权利。

第六条学生干部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提高为同学服务的本领;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的作用。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所在组织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三)、自觉维护组织团结,为组织发展做出贡献。

(四)、服从组织的决定并积极完成任务。

第五章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例会签到制度

(一)、每个月定期召开本组织例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开展讨论,总结经验,指导下阶段工作。

(二)、每两周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部门会议。部长会议各部汇报工作进程,讨论工作现状,总结经验,解决各部工作难题,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三)、各学生组织制定本会签到方法,及时准确做好文件通知的上传下达工作。

 第十条会议纪律

(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请假批准方可生效。所有成员要求准时到会(例会、部门会),在全体例会上,请假须提前一个小时向分管副主席请假部长会议上,未经主席团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二)、加强会议考核制度,所有例会及部门会,都须有专门的部门会议记录和个人会议记录,各组织主席团及部长须不定期抽查部门会议记录和个人会议记录。

(三)、加强会议纪律,与会人员不准迟到早退,更不准无故缺席。会议期间会场保持安静,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请假制度

 (一)、任何学生干部在全体例会、日常签到及活动中若不能按时到场,须向分管副主席及部长请假,再将请假消息告知办公室。所有请假须有正式请假条,经部长和分管主席签字同意后交由办公室汇总。

 (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日签到或活动前请假的学生干部,须在事后向分管主席说明情况,并出具证明。

 (三)、在日常签到和活动中不能按时到场且未请假的学生干部,按无故缺席处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会办公室负责所属组织档案管理,其中档案分为文件类、会议类、工作计划及总结类、各部成员及信息类等。

  (二)、各会各部门每个月和每个学期都须有工作总结和计划,交办公室整理归档,其中形成各会总体工作总结与计划(每月18日前上交,有电子稿、纸质稿两份),交至团总支形成我院学生工作总结计划并进行存档。

  (三)、有开展活动部门,须在计划活动开始前一周将详细策划材料交至团总支,再经团总支书记审核同意后,在活动结束的三天内将活动总结交至团总支存档(活动总结形成纸质稿、电子稿两份,其中电子稿须有活动照片)。

  (四)、每次活动开展之后,若有财务支出,须有详细的预算执行报表,经部长、分管主席签字后,交由团总支存档。

  (五)、院所有学生干部量化考核情况在公示生效之后,团总支都须进行备案存档。

(六)、在院团学代会之后,以往文件移往下届相关负责部门。

第四章学生干部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成立文传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小组:

组长:团总支书记

副组长:团总支副书记

组员:团总支组织委员学生会主席社联主席青志协会长

考核对象:团总支及下辖学生组织(学生会、社联、青志协)全体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各学生组织由主席团成员组成所在组织考核小组,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所在组织考核决议后交由文传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小组会议上审批。

第十五条考核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 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注重成效原则 ,奖惩结合原则

   第十六条考核程序

  (一)每月月末各部部长、副部长需准备个人总结一份,内容包括一个月内所做的工作和成员评议,其中部长由分管主席进行个人评议。

  (二)、由所在组织考核小组评议由团总支组织委员听取意见后综合得分得出各部门及各学生干部最终考评成绩并记录在案,最后由院学生干部考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

  (三)每月量化成绩将在干部例会上通报并张贴公示,如有异议可向主席团提出申诉。

  (四)、公示后若各部干部均无异议,则该考核生效。考核生效后,团总支须将考核结果统一存档。

   第十七条 量化细则

  干部考核 原始基础分100分

  加分标准

(一)、在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每两天累积1分。

例会及日常工作

(二)、例会上有重要建设性建议提出并被采纳。每次加3分。

(三)、工作认真,表现良好。每次加3分。

(四)、工作中细心认真,表现出色,有重要贡献。每次加5分。

(五)、负责任的检举其他同学的重大故意失职。加5分

(六)、处理重要突发事件表现出色。加5分。

学习情况

(七)、获得奖学金的,国家,加35特等加30,一等25分,二等,15分,三等,10分;获得比赛活动奖项的,省级30分,市级20分,校级10分,院级,5分。

扣分标准

例会及日常工作

(一)、例会及活动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5分。

(二)、对本职工作无故或借故拖延,情节尚不严重。每次扣5分。

(三)、工作中出现可以避免的失误,尚未对所属部门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每次扣5分。

(四)、例会及活动无故缺席,每次扣10分。

(五)、对本职工作或领导分配工作无故或借故拖延,造成工作延误。每次扣10分。

(六)、工作中受到同学投诉并查明情况属实。扣10分。

(七)、因失职导致物资借用登记出错未导致严重后果。扣10分。

(八)、因失职导致物资借用登记出错并导致物资丢失。扣20分。

行为规范

(九、做出有损组织形象的行为。扣10分。

(十)、诽谤,诋毁他人及组织,经查为事实。扣10分。

(十一)、出现假账,故意额外报销。扣20分。

(十二)、故意破坏组织团结,稳定。扣20分。

(十三)、出现违章检查通报的,扣20分

学习情况

(十四)、出现挂科补考的,每门扣10分

部门考核原始基础分为100分

(十五)、部门有成员所加或扣总分的20%得分。

(十六)、面对重大活动或任务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加10分。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以上考核结果将作为学生干部“五四”表彰、优秀学干、推优入党等评奖评优依据以及学生干部见习考核和升职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根据考核结果,团总支每月选出12名优秀学生干部(团总支学生会6名,社联、青志协各3名)以及各会选出一个优秀之星部门予以公榜表彰

第二十条根据考核结果,对每个月最后三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进行例会检讨,其中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处理。

第七章学生干部的退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所有学生干部有辞职退出工作的自由,可依据自身情况衡量,要保证不影响组织正常运作,不以主观情绪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退出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向组织的学生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

(二)、在指定处领取统一的退出表格并认真填写。

(三)、将表格填写完整后交至学生负责人处,并由分管主席签字确认,任职学生组织出具在职期间评分情况统计及任职评价,由团总支书记签字批准,加盖公章,最后由团总支存档。

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提出退出申请时,组织负责人应认真详细了解情况,认真负责对待每个流程,未完成流程的学生干部视为依然留在组织内部。

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有一下情况之一,视为自动辞职,组织自动启动退出程序:

(一)、连续三次未请假无故缺席学生组织例会。

(二)、连续五次在组织例会时请假。

(三)、参加日常工作时无故缺席三次。

(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宜春学院管理条例情节严重。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文传学院团总支,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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