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浏览次数:292发布时间:2009-11-04

  各学院、高安校区:
  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有关通知精神,以及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我校2009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组织领导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工科长和辅导员(或班主任)为成员的评选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评选认定工作。
  各年级或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评议和认定。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两学期品行考核均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获得过校内奖学金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已被列入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两学期品行考核均达良好以上(含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补考及格科目不能超过2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已被列入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四、名额分配
  学校原则上按照今年秋季各学院老生基数将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进行等额评审,按照今年秋季各学院新老生基数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进行等额评审。各学院再将奖励或资助名额分配到各专业班级进行评审。各学院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表一。
  五、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10月28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认真如实地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上一学年曾获表彰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10月30日)。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认定,并将评议结果报本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
  3、学院审核认定(10月31日—11月5日)。各学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对本院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等额评审认定,提出获奖或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院学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在11月6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以及学生个人申请表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工处审核和学校审批(11月7日~9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认定的获奖或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然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在全校进行公示。
  5、上报评审结果(11月10日前)。学工处将经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或受助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或备案。
  六、工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1、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与温暖,资助力度很大,为此,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一要在全体学生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一位学生都知晓国家政策和学校评审办法;二要在评选认定工作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评议和认定,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三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克扣。
  2、学校对诚实守信地按时交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鼓励,按时交纳学费者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和结果公示期间,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意见的,可直接向所在学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或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反映,也可以将书面意见投入学生宿舍区内的“学生评奖评优和资助工作意见箱”,经审核或查实,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资助资格,宁缺勿滥。
  4、获得奖励或资助的学生,应当心怀感恩,更加立志奋发,刻苦学习,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党和政府的关怀;应当将奖学金或助学金合理用于补贴学习和生活开支,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或铺张浪费,否则取消荣誉并收回资助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5、鉴于本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各学院要认真做好评选组织工作,规范填报相关的申请表和汇总表,于11月6日前按时将评选结果和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报送Excel文档)。
  特此通知。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